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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与留、降级
发布时间:2017-12-29  查看次数: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 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作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不合格的,作留、降级处理。 - 37 – 
  第三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 的,可跟班试读,允许参加补考,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 做留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合格课程门数的确定,依据如下原则: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单独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 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 算; (三)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及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合格不计入留、 降级和退学课程门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后,应跟随所在班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 课程的学习,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重新参加这些课程的考核, 成绩记载按两次考核的高分记载;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允许 免考,成绩按留、降级前成绩记载,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最多两次,且不得在同一 年级连续留、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