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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

时间:2023-12-21    浏览量: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应由 2 名(含 2 名)以上监考或巡 - 48 - 视人员当面向学生指出,并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 教师要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教师姓名,据实填写 “考场报告单”。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参照《邢台学院学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执行,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国家统一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上级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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