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38 -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 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