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或四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级学 生第一学期成绩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而未作处理,一学年内经补考有 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三)超过两次留、降级或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