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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次数: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就读,学习期间对其它专 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 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 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需在入学满一学期后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院 系同意,学校审核、公示、批准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每个学生在校期间 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生转专业参照《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38 -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 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 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 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公示并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