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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与复学
发布时间:2024-11-06  查看次数: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 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 的,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 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1/3 及以上的; (三)学生因创业、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期间不计 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 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 休学的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同 - 39 - 意,学校审批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批准休学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学校 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复学时应持健康诊断证明、退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 手续。 (三)学校对申请复学学生的身份信息、身体与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必要 的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据具体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原专业停招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或四门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级学 生第一学期成绩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门数而未作处理,一学年内经补考有 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三)超过两次留、降级或同一年级第二次留、降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第四十九条 因第四十八条原因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 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 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 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 - 40 - 予以公告,公告15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清退学手续离 校,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 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退 学学生退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