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邢学院【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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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9 查看次数:
邢台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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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全面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 一步拓展和整合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 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宽 广的空间,根据《邢台学院关于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 见》(邢学院教字[2008]72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课堂范围及内容 第二课堂是指课堂教学和实验(实习)教学之外,学生参与的课外各类竞 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包括“两课”教学实践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 修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学术科技和创新创造、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 会工作和社团活动、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与其它等六大类。
二、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 第二课堂学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团委学生处和教务处是本科学生第二课 堂学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活动项目的设置和修订;系(部)为具体实 施单位。
(一)团委学生处负责项目活动的宏观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教务处 负责学分的记载与备案。
(二)各系(部)负责指导本系学生努力开展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并 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学生获取第二课堂学分项目的计划、落实、学分 认定及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辅导员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日 常记录、汇总和认定。
2.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负责对辅导员认定结果进行复审等工作; 3.系(部)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审定、核准; 4.教学秘书负责学分的记载、上报、入档等工作;
(三)学生在院学习期间须获得不少于 6 个第二课堂学分,否则不能取得 毕业资格。
三、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
(一)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末集中进行。
(二)新生入学后,各系(部)开展第二课堂学分的宣传工作和新生学分 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三)每学年末,学生本人填写《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申报表》,附相 关证书和证明;辅导员对学生学分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班级为单位 统一登统,填写《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登记表》;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 对学生《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登记表》进行复审; 系(部)主管领导核准后, 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公示 3 天,无异议后,《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登记表》一 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团委学生处审核盖章;系部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四)在公示期间,学生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首先由系(部)调查、 核实;对系(部)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团委学生处提出,由团委学生处 进行最终认定。
(五)每学年末,各系(部)将第二课堂年度学分总分如实载入《历年成 绩登记表》。
(六)毕业前,教务处会同团委学生处、各系(部)将对学生历年第二课 堂学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学院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四、第二课堂学分项目分类与评定标准
(一)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类 1.参加系部、学校组织的党校或团校等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给予 0.3、 0.6 学分/次。 2.参加系部、学院、市、省、全国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或竞赛,给予 0.3、 0.6、0.8、1.0、2.0 学分/次。表现突出或获得奖励的,加 0.2-1.0 学分/次。 3.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在无偿献血、献爱心等活动中和关 键时刻有突出表现,给予 0.3-2.0 学分/次。 4.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的, 分别给予 0.3、0.8、1.0、1.5、2.0 学分/次,其中荣获院“十大校园感动人 物”的,给予 1.5 学分/次。
(二)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 1.除列入教学计划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外,参加其它经认定的社会实践 活动,给予 0.3-0.5 学分/次。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系(部)级、 院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给予 0.5、0.8、1.0、1.5、2.0 学分/ 次。 2.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给予 0.5 学分/学期。参加 重大志愿服务活动,给予 0.3-1.0 学分/次。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 全国表彰的,分别给予 0.5、0.8、1.0、1.5、2.0 学分/次。
(三)学术科技和创新创造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和活动
(1)竞赛类
①参加系(部)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5、1.0、0.8、0.5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3 学分/次。
②参加院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5、2.0、 1.5、1.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5 学分/次。
③参加市级、省厅部门或全国专业协会主办的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 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市级 3.0、2.5、2.0、1.5 学分/次;省级 4.0、3.0、 2.5、2.0 学分/次,如未获奖,市级给予 1.0 学分/次;省级给予 1.5 学分/次。
④参加国家部委或国际专业协会主办的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 秀奖的,分别给予 5.0、4.0、3.5、3.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2.0 学分/ 次。
(2)非竞赛类
1.参加非竞赛性质的院、系(部)级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分别给予 0.6-0.8、 0.3-0.5 学分/次。
2.取得发明专利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类 分别给予第一专利人 4.0、4.5、5.0 学分/项,其余专利人得分按排名顺序在 前一专利人分值基础上乘以 80%。
3.技术成果获奖或转让
(1)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开发的技术成果通过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鉴定 或获得奖励,分别给予第一研制(开发)人 3.0、4.0、5.0 学分/项,其余研 制(开发)人得分按排名顺序在前一研制(开发)人分值基础上乘以 80%。
(2)学生在校期间成功转让自主开发的技术成果,给予第一转让人 2.0-5.0 学分/项,其余转让人得分按排名顺序在前一转让人分值基础上乘以 80%。 4.发表学术论文 学生在校期间在国际学术刊物和全国核心刊物、全国性非核心刊物、其余 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在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内部刊物上刊登论 文,分别给予第一作者 5.0、4.0、3.0、2.0 学分/篇,其余作者得分按排名顺 序在前一作者分值基础上乘以 80%。
(四)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
1.活动类 - 63 - 参加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国际非竞赛性质的活动,分 别给予 0.2、0.4、0.8、1.0、1.5、2.0 学分/次。
2.竞赛类 (1)文化艺术类竞赛
①参加系部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 0.7、0.5、0.3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2 学分/次。
②参加院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5、1.2、 1.0、0.6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4 学分/次。
③参加市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1.5、 1.0、0.8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5 学分/次。
④参加省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3.0、2.0、 1.5、1.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8 学分/次。
⑤参加全国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4.0、3.0、 2.5、2.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1.5 学分/次。
⑥参加国际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0、4.0、 3.5、3.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2.0 学分/次。
⑦艺术类特长生获奖得分减半。
(2)体育类竞赛
①参加系部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 0.7、0.5、0.3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2 学分/次。
②参加院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五六名的,分别给予 1.5、 1.2、1.0、0.6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4 学分/次。
③参加市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1.5、 1.0、0.8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5 学分/次。
④参加省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 3.0、 2.0、1.5、1.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0.8 学分/次。
⑤参加全国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 4.0、 3.0、2.5、2.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1.5 学分/次。
⑥参加国际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 5.0、 4.0、3.5、3.0 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 2.0 学分/次。
⑦专业运动员和体育类特长生获奖得分减半。
(3)集体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类社会工作
(1)担任宿舍长或团小组长;团支委、班委、系部级学生组织干事;团 支书、班长、系部级学生组织骨干(系级正、副部长)、院级学生组织干事; 系部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骨 干(院级正、副部长);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含正副主席、团委副秘书长); 市学联负责人;省学联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 0.3、0.5、0.8、1.0、 1.5、2.0、3.0 学分/学年。如兼多职,按高职计算。
(2)被评为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优秀学生(学生会) 干部、团干部的,分别给予 0.3、0.8、1.0、2.0、3.0 学分/次。
(3)所在班级、团支部、宿舍等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 全国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负责人 0.6、1.0、2.0、3.0、4.0 学分/次,其他 成员减半。
2.学生社团
(1)经考核合格的系(部)级、院级学生社团成员,分别给予 0.2、0.3 学分/学期,其中社团骨干分别给予 0.3、0.5 学分/学年,社团负责人为 0.4、 0.6 学分/学期。加入多个社团的,按最高值计算。
(2)所在社团被评为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先进的,分 别给予社团负责人 0.6、1.0、1.6、2.0、4.0 学分/次,社团骨干 0.4、0.6、 1.0、1.6、3.0 学分/次,其他成员 0.2、0.4、0.6、1.0、2.0 学分/次。社团 活动获得奖励的,分值减半。
(3)个人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 0.5、1.0、1.5、2.0、4.0 学分/次。
(4)社团骨干数原则上不超过社团成员总数的 10%。 3.其它 荣获系(部)级、院级优秀社员或优秀社团负责人等其它荣誉称号或奖励 的,给予 0.3、0.6 学分/次。荣获院级以上相关表彰奖励的,参照以上标准执 行。
(六)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与其它类
1.参加就业、创业等职业资格相关技能培训,并通过国际、国内正规机构 组织的资格证书考试、等级考试、水平测试等,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合 格者,给予 0.3-1.0 学分/次。
2.在院报、院内团学刊物上发表作品者,给予 0.2-0.5 学分/篇,在市级、 省级、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分别给予 0.5、1.0、2.0 - 65 - 学分/篇。
五、附则
1.为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就业创业技能,引导 其在其余四类多修学分,除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两类活 动最多分别记载 2.0 学分外;参与其余活动所得学分均不设上限。
2.第二课堂学分按学年载入历年成绩登记表。 3.本意见自 2008 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