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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
发布时间:2023-12-21  查看次数:
 考试纪律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试用品, 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至少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桌上及桌内不 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 严格检查考生学生证与考生身份是否相同,安排考生按学号或考号顺序就座。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分发考卷前,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发放试卷时, 给学生讲清试题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 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 看报纸、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考场,迟到 30 分钟者取消考 试资格,视为旷考,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方允许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要严 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以外,不准携带书籍、笔记、纸张、 手机、电子存储或通讯设备等其它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 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应由 2 名(含 2 名)以上监考或巡 - 48 - 视人员当面向学生指出,并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 教师要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教师姓名,据实填写 “考场报告单”。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参照《邢台学院学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执行,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国家统一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上级法规执行。